鸿路钢构: 关于不向下修正“鸿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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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19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已触发“鸿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向下修正“鸿路转
债”转股价格;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首个交易日起的六个月内(即 2024
年 3 月 14 日至 9 月 13 日期间),如再次触发“鸿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83 号”文核准,安徽鸿路
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公开发
行了 1,880 万张可转换公司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 18.80
亿元,期限六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971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鸿路转
债”,债券代码“128134”。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0 月 15 日)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 年 4 月 15 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6 年 10 月 8 日,
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止。
  根据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43.74
元/股。
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 43.74 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 43.51 元,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6 月 9 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2021-046)。
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 43.51 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 33.22 元,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2022-044)。
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每股人民币 33.22 元调整为每股人民币 32.96 元,调整
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生效。详见公司《关于“鸿路转债”转股价
格调整的公告》(2023-044)。
二、 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三、关于不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具体说明
  截至 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股票在连续 30 个交易日中已有 1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已触发“鸿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
鉴于近期公司股价受到宏观环境、市场调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司董事会综合
考虑公司基本情况、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基于对公司长期稳健发展的信心和内
在价值的认可,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向
下修正“鸿路转债”转股价格;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首个交易日起的六个
月内(即 2024 年 3 月 14 日至 9 月 13 日期间),如再次触发“鸿路转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条件,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间从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规定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后续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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