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股权回购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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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0      证券简称:爱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股权回购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54,621,000 元
  诉讼事项:公司要求被告许广益、戴晓雯支付股权回购价款人民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本次诉讼前,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0114 财保 253 号)
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广益、戴晓雯银行存款 54,621,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
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判
决和执行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要求被告许广益、戴晓
雯回购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泽商贸”、“盟泽公司”)股权事
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 年 3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嘉
定区人民法院传票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4)沪 0114 民初
   本次诉讼前,公司就上述诉讼事项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全;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沪 0114 财保 253 号)
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许广益、戴晓雯银行存款 54,621,000 元。冻结期限为一
年,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许广益,男,汉族,盟泽商贸股东
   被告二:戴晓雯,女,汉族,盟泽商贸股东
   (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 54,621,000 元;
   (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 54,621,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 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司关于上海盟泽商贸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
附件,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增资及受让两位被告股权的方式对盟泽商贸进行
投资,合计 5,100 万元,取得盟泽商贸 51%的股权,同时,各方约定通过盟泽商
贸共同开展食品贸易业务。
   根据原告作为投资方与两被告、盟泽商贸签订的《投资协议》的约定,“如
原告持股期间盟泽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或者其他致使本次投资目的
无法实现的情形,原告有权要求盟泽公司或两被告回购原告所持有的全部盟泽公
司股权。”
    《投资协议》第六条第 2 款第(2)项对股权回购款价格约定如下:
                                   “本
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孰高者确定:①原告的全部投资款(即人
民币伍仟壹佰万元整)及自实际缴纳或支付日起至两被告或者盟泽公司实际支付
回购价款之日止,按每年 6%计算的利息(单利),扣除原告 2018 年至 2020 年累
计获得利润分配(如有)后的余额;或②回购时原告所持有股权对应的公司经审
计的净资产。”
  两被告由于刑事犯罪且已开始服刑,导致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触发《投
资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判
决和执行结果亦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
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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