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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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
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
现状以及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且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
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
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提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拟采取的
填补回报措施等内容予以了分析论证,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符合公司
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
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
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
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
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韩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韩力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因此,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我们认为,该认购协议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约定和
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完
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同意该议
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
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同意该议案内
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振华:       严骏:       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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