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颀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
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考核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核心人才,充分调动
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
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有利于对优秀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对于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
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每股收益、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净利润率作为公司层
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的经营情
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并衡量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及反映公司营运质量的
有效性指标。前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
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
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
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崔也光、王新、胡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