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威视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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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
为,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
审计适用本制度。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净资产验证以
及其他专项审计等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由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组织选聘,确定会计师事务所
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或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成员应包括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审
计室、企业管理部、采购部门及其他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工作
人员,报公司审批后组成。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
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
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
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
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
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
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
定制选聘条件。
  以下特殊情况实行单一选聘方式:
  (一)因财务审计事项要求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多种审计
资质,其他中介机构不具备或者不愿意承担审计工作的;
  (二)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需要延伸审计、增加
审计事项或者扩大审计范围,必须委托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
  (三)招标后投标人只有一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
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一家,且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四)信访举报公司重大经济违纪问题,需要以审计手
段先行调查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
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
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
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
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
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
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
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
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
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
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
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
事务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
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向审计委员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报送近年
来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向审计委员会、中介机构选聘工作小组报送审计
业务选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
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财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不再进行公开选聘,
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经
谈判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此种续聘方式期限不超过 7
年。
  第二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业务规模以及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
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及以
上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
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
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
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间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时,提供审计
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
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
年。
  第二十三条 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
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
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二十四条所述
情形,会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
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
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
董事应当明确发表观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
业务,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
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
责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陈述意见、
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
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
的业务收费情况、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
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
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
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公司
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
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
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
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
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
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
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五)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六)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
提供便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
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之日,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专项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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