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龙实业: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江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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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4-003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国清先
生于2024年3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汪
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8号(
                      (以下简称(
                           “《警示函》
                             (  ”),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汪国清:
  经查,你担任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实业或公司)总经理、
董事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司(以下简称嘉柏公司),并由代理人任职嘉柏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0月,嘉
柏公司被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柏公司,原名为景德镇宏柏
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吸收合并,代理人继而任职宏柏公司董事,故嘉柏公司、
宏柏公司与世龙实业构成关联法人关系。2011年至2012年10月期间,世龙实业与
嘉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5465万元、1317万元;2012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
间世龙实业与宏柏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分别为1367万元、2618万元、1820万元、2
龙实业未及时披露上述期间关联交易情况,直至2017年4月才予以披露。上述行
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汪国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汪国清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后续将按照江西证监局的
要求,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份的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持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关联交易和信
息披露管理。
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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