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 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江
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
础上,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条件。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文件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进一步
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做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回报规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
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事项尚需经过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后方可实施。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江苏神通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