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 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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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运作,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
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和《信音电子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降低股东的风险,而
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
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
法合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 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下属部门及附属公司层面;
  (三)公司各业务环节层面。
  第六条 公司建立和实施内控制度时,应考虑以下基本要素:
  (一)目标设定,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的风险偏好设定战略目标。
  (二)内部环境,指公司的组织文化以及其他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
包括员工对风险的看法、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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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风险的关注和指导等。
  (三)风险确认,指董事会和管理层确认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风险
因素。
  (四)风险评估,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
管理风险的方法。
  (五)风险管理策略选择, 指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
好选择风险管理策略。
  (六)控制活动,指为确保风险管理策略有效执行而制定的制度和程序,包括
核准、授权、验证、调整、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职能分工、资产保全、绩
效考核等。
  (七)信息沟通,指产生服务于规划、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的信息并适时向
使用者提供的过程。
  (八)检查监督,指公司自行检查和监督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过程。
  第七条 公司应在符合总体战略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各下属部门、附属公司以及
各业务环节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销货及收款环节:包括客户档案管理、订单处理、价格管理、信用管理、
销售合同管理、退货换货管理、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分析及逾期应收账款管理、坏
账管理及计提标准等。
  (二)采购及付款环节:包括采购和付款业务岗位分离制度;采购和付款的授
权审批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询价议价制度;重大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制度;验收
及退货制度等。
  (三)生产及存货管理环节:包括拟定生产计划、开出用料清单、储存原辅材
料、投入生产、计算存货生产成本、计算销货成本、质量控制、损耗管理等。
  (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包括固定资产的自建、购置、处置、维护、保管、
盘点与记录等。
  (五)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包括货币资金入账制度、资金收支日报制度、库存
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资金余额制度、印鉴管理、银行对账及调节表、
网银付款分级管理制度、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岗位分离制度等。
  (六)关联交易环节:包括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的界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授权、
执行、报告和记录制度;规避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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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等。
  (七)担保与融资环节:包括借款管理、担保审批、承兑、发行新股、发行债
券等的授权、执行与记录制度等。
  (八)投资环节:包括投资项目的筛选标准、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投资项
目的审批制度、投资项目的验收制度、投资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九)研发环节:包括基础研究、产品设计、技术开发、产品测试、研发记录
及文件保管、专利及版权管理制度、技术保密制度等。
  (十)人力资源管理环节:包括雇用、签订聘用合同、培训制度、离岗、辞退
制度、岗 位职责说明制度、外训及服务协议制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激励制度、员工
股权激励制度、关键岗位的轮岗制度、亲属回避制度等。
  (十一)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环节:包括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
审核和披露,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传
递、归集和管理,外部信息报送和管理,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和管理等。
  公司在内控制度制定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九条 公司内控制度除涵盖对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控制外,还包括贯穿于经营活
动各环 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
算管理、资产管理、质量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定期沟通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对附属公司的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公司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还应制定信息管理的内控制度。信息管理
的内控制度至少应涵盖下列内容:
  (一)信息处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权责的划分;
  (二)信息处理部门的功能及职责划分;
  (三)系统开发及程序修改的控制;
  (四)程序及资料的存取、数据处理的控制;
  (五)档案、设备、信息的安全控制;
  (六)在本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活动的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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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
理层应 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
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审计部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审
计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并作为评
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公司应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
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五条 检查监督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检查
监督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
提交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检查监督工作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应在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报告后进行追踪,
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可将前款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列为各部门绩效考核
的重要项目。
  第十八条 检查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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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
具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内部控制制度,各下属部门和附属公司制订相关具体流程制
度。
     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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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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