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长为战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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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及其
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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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
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
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或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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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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