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副行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简称《商业银行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
司治理准则》
(简称《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
)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独立判断,就聘任张
俊潼先生、黄红日先生为本行副行长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于聘任张俊潼先生、黄红日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
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审核张俊潼先生、黄红日先生简历,不存在《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副行长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具有履职所需
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同意聘任张俊潼先生、黄红日先生为本行副行长。
独立董事:解植春 曲新久 温秋菊
宋焕政 杨志威 程凤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