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螳 螂: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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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
以上。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
职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
织等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
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
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
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
人应回避。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
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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