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
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金
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
诚信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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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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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储存;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借助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
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在审议相
关事项时做必要的回避。
第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
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
的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如本条第一款所述董事为独立董事,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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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并可以在任期届满前 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
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八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一条 董事履行职务的情况,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并依此为依据向股
东大会提出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遵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按照《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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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机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若干名,
设独立董事三名。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风
控合规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
运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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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
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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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规
定为准。
第三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事项
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其规
定为准。
第四章 董事长
第三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独立董事除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董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一)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熟悉国家有关政
策、法律、法规;
(二)具有凝聚力,能协调董事会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之间的关系;
(三)符合本规则对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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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设副董事长若干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三十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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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
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开程序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书面通
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以专人送出、
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
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有义务作出说明。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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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
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
事会会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表决。
第五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用传真、传签董事会决议草案、电话会议、视频
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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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年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
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
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