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
作。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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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可不受前
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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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