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螳 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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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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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
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其任职资格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
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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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
召开会议可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
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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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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