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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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755-82813366 传真:(86)755-82813398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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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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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黑芝麻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不对公司其它事项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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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013),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公司位于广西南宁市
双拥路 36 号南方食品大厦 5 楼的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韦清文先生主持
了会议,完成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2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共计 278,962,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7.0227%。
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分别持有相关
持股证明和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为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7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的 0.010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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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23,354,4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3.0995%。
(四)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
议案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
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结
束后,公司合计统计了两项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审
提案 提案 出席会议的有效 弃权
议
编号 名称 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占有效表 结
占有效表决 反对票 占有效表决 票数
同意票数(股) 决权股份
权股份比例 数(股) 权股份比例 (股 果
比例
)
《关于为 现场
荆门我家 投票
网络
庄园富硒 75,600 27,400 36.2434% 48,200 63.7566% 0 0.0000%
米业有限
过
公司提供 合计 279,038,145 278,989,945 99.9827% 48,200 0.0173% 0 0.0000%
担保的议 其中中小
案》 股东投票
《关于为 现场
投票
湖北京和
网络 通
投票 过
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 合计 279,038,145 278,989,945 99.9827% 48,200 0.0173% 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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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
现场
《关于修 投票
订<公司 网络
投票 通
过
其附件的 合计 279,038,145 278,989,945 99.9827% 48,200 0.0173% 0 0.0000%
议案》 其中中小
股东投票
上述议案 3 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审议事项完全相符,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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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肖云品
负责人: 钟永标 经办律师: 江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