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对公司 2024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
量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数量进行调整是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调整后的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
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的任职资格和授予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且均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未超出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范畴,因此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
整后)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确定股票期权
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和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
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3 月 11 日为授予日,以
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李东飞 夏月霞 唐向东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