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青岛中心大厦 45 层
电话:(0532) 55769077 传真:(0532) 55769155 邮编:266071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帆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帆医疗”)的委托,指派王蕊、张晓敏律
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大会。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式、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4 年 3 月
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一诺路 48 号蓝帆医疗办公中心第一会议室如期召
开,由董事长刘文静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
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名,
均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86,276,901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28.425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1 名,代表股份数 17,691,3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投票系统认证。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计 112 名,代表股份数 303,968,2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824%。其中,通
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6 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会
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的股东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02,267,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550,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1765%;反对 1,594,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471%;弃权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764%。
  表决结果:同意 302,217,0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500,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935%;反对 1,719,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545%;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519%。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02,133,7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16,7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9553%;反对 1,803,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928%;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519%。
  表决结果:同意 301,954,2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237,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573%;反对 1,907,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662%;弃权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764%。
  表决结果:同意 302,167,5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50,5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114%;反对 1,694,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122%;弃权 10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1764%。
  表决结果:同意 302,207,8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3%。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90,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782%;反对 1,729,0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698%;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519%。
  表决结果:同意 302,208,4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8,491,4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0792%;反对 1,728,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8688%;弃权 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519%。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王蕊
负责人:
        贾小宁                     张晓敏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蓝帆医疗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