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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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
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
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
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
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并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所需的外币
收(付)款的谨慎预测,以及公司外币应收、应付账款余额,远期结售汇合约
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或外币应收、应付账款余
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或对应的外币应
收、应付账款的账期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
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含 5%)的远期结售汇交易,
该等远期结售汇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0%(含 20%)的远期结售汇交
易,该等远期结售汇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及
签署相关交易文件。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总经理不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远
期结售汇业务必须上报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报公司证券部;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事项;
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相应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测,分别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及时向财务部提供外币应收、应付账款
确认所需资料;
结果或外币应收、应付账款数据,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董
事长审核;
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
果进行持续评估,并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
生;
情况告知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
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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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九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
务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根据规定按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
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
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
关议案之后需公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
关规定以专项公告的形式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
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 15 年。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
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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