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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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公司”)为加强对
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
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
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委派的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
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规定,及时、有效地对控
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
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分管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定期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现
场检查,并作现场检查记录,以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
             第二章 “三会”管理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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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
等职能。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法健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确保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规范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经营管
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股东会应当有记录,会
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执行董事或董事签字。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
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作出增加或删
除的决定、以及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有记录,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执行董事或董事签字。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其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
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
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
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
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按照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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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定期组织编制、并向公司汇报该公司的经营
管理情况,每季度并按规定提交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报告。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体制,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印章、年检报
告书、政府部门有关批文、相关资质文件、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和文件,必
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由相关部门做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收购兼
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高管人员任免、薪
酬方案、签订重大合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
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事先报公司审核,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
  (一)对发展计划及预算、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签订重大合
同等事项授予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决定权限为相当于该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净
资产值百分之十以内(含净资产值百分之十),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发展计划及预算、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
资产处置、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的项目,应提交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一会计
年度内累计超过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项目,应提交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控股子公司 12 个月内累计购置或处置的非经营性资产须按照签批权
限向公司报批,经公司审核后按照控股子公司章程提交控股子公司有权机构批准
并实施购置或处置。
  (三)公司有权推荐任免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控股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公司审核后提交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
批准。财务总监在其任职期间,同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控股子公司高管薪酬方案由控股子公司事先拟定,经公司审核后提交
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依照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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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收益分配方案由控股子公司拟定,报备公司审核,再提交控股子公司股东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的财务管理政策,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等
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具体要求每
月结束后 15 日内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及报告;每年按照具体要求及时提供由公司
统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
用在内的非生产性支出,积极认真地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季度前 15 日内或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向公司提交资金使用计划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报表,资金使用的审批严格遵守公司
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
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贷
款,应事先对贷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
偿债能力,提交可行性报告,报公司审核后,按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任何对外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须
将担保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
并实施;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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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上市公司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未经公
司审批立项,控股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项目投资。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并提
请公司审核,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申报的投资项目应遵循合
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
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控股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如需要,费用由控股
子公司支付)
  (三)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讨论、研究;
  (四)控股子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署,报公司审核。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使其资产提升价值,对获得批准的
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临时需要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控股子公司相关人
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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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闲散资金用于股票、期货等具有高风险性特征的
金融衍生品种的投资活动,必须按公司《外汇风险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制度》《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
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该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应仔细查阅公司关联方名
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章 监督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
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内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内审的准备。控
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
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
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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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公司审查。
  第四十二条 因控股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管
理规定及本公司相关制度,导致本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公司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控股子公司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内部
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全面实施。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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