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于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
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机构调
研、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沟通,调研会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参观、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邮寄信件和资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新闻采访等活动,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尽量避免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
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虚假或过度宣传可能造成的误导;
  (四)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接待或推广对象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五)效率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
减少及避免不必要的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
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的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
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完成接待和
推广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组织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熟悉
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年
报、半年报、季报、行业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证券部组织投资者
接待和推广活动。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
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和已公开披露过的
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
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
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后五日内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再融资的必要性、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
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
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
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有
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纳思达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