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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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
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纳
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
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
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
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
事)。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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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
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
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
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
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
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具体操作如下:
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乘以他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次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大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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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有选票视为弃权。
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五条 董事(或监事)当选原则: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所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选举填补。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席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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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则对该等票数相同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
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
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
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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