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的,可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
年至少召开一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当由过半数
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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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次数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
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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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