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细则”),规范战略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
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
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
评估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通过传真、电子
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等)、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