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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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016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特别提示: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38 名,代表股份 1,127,712,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3.0634%,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33 人,代表股
份 38,78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71%。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4 名,代表股份 1,085,428,4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23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34 名,代表
股份 42,283,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397%。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
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薛平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7,562,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其中,中
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8,63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13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7,562,3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7%;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50,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3%。其中,中
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8,63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13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6%;
反对 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7%;弃权 150,000 股(其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7%。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2265%;反对 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7%;
弃权 1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867%。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01,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06%;
反对 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7%;弃权 150,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7%。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38,48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9.2265%;反对 15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67%;
弃权 1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3867%。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朱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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