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24-017
债券代码:128108 债券简称:蓝帆转债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心第一会议室。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2名,代表股份303,968,277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30.1824%。
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名,代表股份286,276,9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25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1名,代表股份17,691,376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756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6人,代表股份60,251,286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5.9826%。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302,267,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03%;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55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7.1765%;反对1,594,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6471%;弃权1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64%。
同意302,217,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39%;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500,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7.0935%;反对1,719,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8545%;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9%。
同意302,133,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65%;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416,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6.9553%;反对1,803,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9928%;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9%。
同意301,954,2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4%;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237,2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6.6573%;反对1,907,6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3.1662%;弃权1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64%。
同意302,167,5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76%;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450,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7.0114%;反对1,694,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8122%;弃权10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764%。
同意302,207,8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09%;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490,8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7.0782%;反对1,729,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8698%;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9%。
同意302,208,4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1%;反对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491,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97.0792%;反对1,728,4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8688%;弃权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和张晓敏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
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