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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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威卡威汽
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威卡威汽车
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
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占用,包括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
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资金
的直接占用,包括公司为其垫支或代为承担费用或支出、将资金拆借给其使用、
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
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情形。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基本规范
  第五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
来时,应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规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禁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
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同意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关联方之间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
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
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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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如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原则上应
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
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
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三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批及监管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
存在真实的交易背景,相关交易内容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并以公司公告的关联交易金额为控制上限。
  第十一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
生变更的,相关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
应及时修改关联方清单,并交由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并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
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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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
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子公司的财务部门为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
往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
来情况,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并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
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关联交易及关联资金占用问题负直接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
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
  第十五条 在发生任何资金往来时,首先由公司或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判断该
往来单位是否为关联方,若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除需要有关协议、合同
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须审核该资金往来所基于的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在年度关联交易预算范围内,并将相关的协
议、合同等文件报送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若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所基于的交易并未包含在年度预算内,且
根据《公司章程》要求,达到需要履行审议程序的标准,则该资金往来在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前不得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
大额资金往来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
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在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赔偿相关损失。否
则,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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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时,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进行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相应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予以相应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
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所造成损失较为严重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免职、责令辞职、解聘处理等处分;有利益输送或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的,解除劳
动合同并报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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