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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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
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
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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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
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执
业受到注册会计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审计工作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最近 3 年应未
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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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
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
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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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选聘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就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的,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不再另外执行选聘
程序;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
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
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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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记载于
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以及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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