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威股份: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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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
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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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
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
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
  (四)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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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媒体、报刊或其它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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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及其它。
   第十二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
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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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处理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
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
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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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
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
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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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
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
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
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
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
织、协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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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
业的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
和 市场的动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
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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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将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
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四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
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以纸质或者
电子形式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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