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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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
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加强信息
披露的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
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债
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公 司 债券 上市规 则 》 (以 下简称 “ 《 上市 规
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主体,在
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
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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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根据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应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
具体要求如下:
 (一)真实,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
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
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
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有关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披露所有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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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
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
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可以暂缓或者免
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
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
 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暂
缓、免于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债券信息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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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所有交易场所、媒体或
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
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
更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企业更正已披露
信息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企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
正事项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企业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
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一节 发行及募集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
制、报送和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
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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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对公司偿债能力、增
信主体代偿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及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符合法
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和至少
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债券上市挂牌期间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不得延期。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客观、全面披露报告期内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重点突出重大变化情况,并深入
分析导致相关变化的内外部原因及对公司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具
体影响。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
对于可公开获得且内容未发生变化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可采用索
引的方式进行披露。索引内容也是定期报告的组成部分,公司应当
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
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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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应当及时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
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无法履行职责;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
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拟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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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
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六)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
冻结的情况;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一)债券募投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募集资
金投入和使用计划,或者导致项目预期运营收益实现等存在较大不
确定性;
 (二十二)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三)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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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属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
重要关联方发生对公司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
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
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后续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影响。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或者受到纪律处分的,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
况。
 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及变动比例的披露标准,以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最新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
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
项形成决议;
 (二)公司与相关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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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知悉该重大事项的发生;
 (四)公司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决定或者通知;
 (五)该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已经发生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六)其他能够表明信息披露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中涉及财务信息的,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在债券本金或利息兑付日前披
露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审核与发布规范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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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核后报证券部门;
 (三)证券部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
草案;
 (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
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将审订的定期报告草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十)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
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部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
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二)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上述对外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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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涉及本制度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
按要求向证券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部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下属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规定重大事
项的适用范围,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下属
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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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负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递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
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
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
要求披露信息;
 (四)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
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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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约
定,勤勉履职,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合规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留书面确认意见备查。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
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
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
职务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
则》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
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
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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