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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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
所其他相关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未规定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切实做好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作。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
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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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防止募集资金被约定使用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违规占用或挪
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规、安全。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履行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
公司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文
件的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监管银行”)、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由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
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划转的偿债资金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户前及时与受托管理机构、
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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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
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
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
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
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流的,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采取有效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临时补流不
违反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等约定,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实
施。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
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四)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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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前做好临时补流资金的回收安排,于临
时补流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的相应付款节点
(如有)的孰早日前,回收临时补流资金并归集至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市或挂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以及
募集说明书规定或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变更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
况,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完整记录募集资金收支和使
用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拟采取的措施,并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何
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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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监管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
使用、用途变更调整等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得
变更。对确有合理原因需要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调整的(含调
整募投项目),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审批通过,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向受托管理人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如募集说
明书及法律法规有约定及要求的,还需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含募投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接收、存储与划转情况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告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银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发现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本制度的规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或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应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有权责令返还,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董事会不作处理的,可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不作处理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可直接向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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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相关人员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不加以坚决制止,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
的,公司应责令改正。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公司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有明确标注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
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
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
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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