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水务: 总裁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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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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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总裁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8 修正)》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裁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裁对董事会
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人,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若干名,财务
负责人 1 名。
  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均
由总裁提名,总裁及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及财务负责人均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总裁、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总裁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义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任何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竞争的任何活动。如有贪污受贿、
严重渎职、不胜任或其他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符的行为,董事会有权通过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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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方式随时将其撤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属于国家公务员或公司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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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等法定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提供的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裁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在《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对公司所开展
的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总裁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
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承担公司资产和资金安全性的领导责任。总裁应
自觉维护内控系统的有效运作,及时处理或纠正内控体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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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而造
成后果的,公司总裁应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职责
经营事宜的报告;
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主持公司内部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奖励、
聘任、解聘或辞退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人员;
和功能的提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服务的人员;
理制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在 10%以内;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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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以上“经审计数”指公司
合并报表的经审计数。
  (二)报告事项
十一条所列事项;
  (三)请示事项
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报请董事会审议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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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同的签订、资金运用等事项,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主要职权:
  (一)执行总裁决定,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分管部门工作计划,负责分管部门生产经营计划目标分解、
落实和追踪考核;
  (三)组织拟订分管部门机构设置方案,定岗定员定责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相关具体管理规章;
  (五)指导、检查分管部门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六)负责分管部门业务费用的审核;
  (七)召集、主持分管系统的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各项决议的执行、落实和
追踪考核;
  (八)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一)执行总裁决定,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二)组织拟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审核下属公司财务规章;
  (三)负责公司会计核算,组织成本管理;
  (四)拟订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组织实施财务控制制度,进行财务分析,控制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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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公司资金管理,拟订资金计划,控制资金流量,平衡资金需求,
建立融资渠道;
  (七)拟订下属公司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八)指导、培训财会人员;
  (九)向总裁及时汇报财务重大情况和公司财务异常波动情况;
  (十)总裁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常务副总裁代其主持
工作。
                 第四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是讨论、研究、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总裁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细则第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四)总裁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
裁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总裁办公会议:
  (一)总裁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提议时;
  (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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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总裁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
名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或副总裁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以下人员:总裁、提议事项涉
及的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认为必要时,
可扩大到部门经理。公司总裁办公室需提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十九条 总裁办公会议须由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所通知的其他人员本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
到会的,需提前请假。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公司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参会人
员签字,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记载说明性发言。
  凡需保密的会议材料,应由公司办公室注明密级,会议结束后,由公司办公
室指派的会议记录人负责收回。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泄露密
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一般的总裁办公会议记录保存 10 年。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裁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工作,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
以下事项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一)公司生产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
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异常变动(包括但不限于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
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
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公司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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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金额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
仲裁事项等;
  (五)公司除正常经营事项外的重大收益或重大损失事件;
  (六)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
  (七)其他可能对股东利益造成实质影响的信息和事件。
  第二十二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报
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总裁与董事长为一
人担任的,总裁需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 5 日内
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以下”、“低于”,都含本
数;“以内”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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