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水务: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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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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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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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履行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二)组织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
股东大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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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
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
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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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及《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
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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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
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的移交。董事会秘书
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公告。
  同时公司应当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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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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