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水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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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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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至(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除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
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
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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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记录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
情况、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及行使本制度第四条第一
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
定、交易所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权机关或部门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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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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