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水务: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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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母公
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各子公司,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不具有实
质控制权的公司不适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上市公司投资绝对控股或
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为规范和加强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上
市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上市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
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义
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确保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
子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应接受母公
司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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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子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
  第七条 设立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确定的投资管理权限分层审批。投资发展部或财务部(指上市
公司企业管理部,下同)根据决议起草有关文件(申报材料、转发批文),申请
设立组建子公司。有关原始资料(包括批文、协议、章程、资产评估证明资料等)
由总裁办公室建档保存。
  第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以此作为公司开展经营管
理活动的依据。子公司章程由财务部或证券事务部审核后,经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或以股东决定形式通过。
  第九条 子公司办理完公司登记手续后,须将领取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证书安
排专人管理,并将证书复印件、管理人姓名和联系方式送总裁办公室归档备查。
上述证书每年通过年检后 5 日内,将证书复印件送总裁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十条 子公司章程的变更,子公司董事会(含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下
同)应向上市公司提出修改报告或情况说明,经上市公司审议批准后,方可提报
子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由子公司董事会提
出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建议方案,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上市
公司批准后,报子公司股东会(含不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下同)通过。子公司分
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材料,应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母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含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下同)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
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和一次董事会会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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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的除外)、一次监事会会议(不设监事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且须由到会股东、董事或监事
签字。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决议由各子公司专人保存,并在决议
作出 5 日内报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
财务状况、经济运行和发展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
协调。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
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及有关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 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
证,向母公司董事会所提交的投资方案,必须是可供选择的可行性方案。
  第十七条 因业务发展需要,子公司需设立组建全资子公司或向其他公司投
资参股时,须事先经上市公司批准。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报企业管理部
备案。
  第十八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
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进行,并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
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
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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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各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下述会计事项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执行:
  (一)母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谨慎、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
原则,制订并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关于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准备的内部
控制制度,子公司应按规定执行,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如实反映。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
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三)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子公司董事会审查,并经
子公司股东会审议后报母公司批准才能组织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的项目不得对
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定期向母公司提供季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
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
表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不得对外单位提供融资担保,对因业务合作需要并有互
保协议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担保请求,必须事先经上市公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业务,应按照《江苏联
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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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
经济合同审计,规章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等。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
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
部审计。
                 第七章 人事、工资、教育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在其董事会领导下实行独立的人事、工资管理,但具体
管理制度、内部机构的设置应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每年 12 月底前将职工花名册报企
业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有关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制度可参照上市公司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的职工专业教育、思想教育和其他统一性活动,由各子
公司在上级党、工、团组织的安排下开展活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和对外投资过程中,对涉及重大对
外投资、重大损失和重大合同的履行等经营活动,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母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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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提供信息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
信息;
  (四)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母公司董事
会;
  (五)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公司级领导签字,加盖
公章。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
议决议情况提交母公司。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新增特许经营项目及在建工程项目;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受到行政处罚;
  (九)《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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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
年度定期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
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前述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
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
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
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
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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