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 2024-34 号
债券简称:海正定转 债券代码:110813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正定转”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5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3 月 18 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3 月 18 日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海正定转”将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3 月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修订稿)》
(以下简称“《交易报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HPPC Holding SARL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证监许可[2021]314 号)核准,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了 18,152,415
复》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止,票面利率为 0.01%/年。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66 号文同意,公司
易,债券简称“海正定转”,债券代码“110813”。
(三)根据公司《交易报告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海正定转”自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起始日原为 2021 年 9 月
转股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至 2027 年 3 月 17 日。“海正定转”的初始转股价
格为 13.15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12.70 元/股。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交易报告书》的约定:
(一)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持有至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偿
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当期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1 年 3 月 18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的利息计入下一年度。每相邻的两个计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计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计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剩余期限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海正定转”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2023 年 3 月 18 日至 2024
年 3 月 17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01%(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15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3 月 18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 年 3 月 18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3 月 15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海正定转”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
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
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
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三)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
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 46 号
联系部门:证券管理部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电话:021-6880158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