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宝: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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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03         证券简称:浙江世宝           公告编码:2024-007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的情形。
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
港交所网站(www.hkex.com.hk)。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会议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7 号
大街 6 号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董事长张世权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为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323,256,4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37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为 26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321,991,478 股 A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0.7768%;H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1,528,000
股 H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5%。
   (2)股东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情况:
   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 人,代表
A 股股份数为 321,991,478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077%。其中:
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
表 A 股股份数为 321,728,478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61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共 10 人,代表 A 股股
份数为 263,000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9%。
   (3)股东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情况:
   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 人,代表 H
股股份数为 1,526,000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3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
股东大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结果逐一列示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3,303,678 股(其中:A 股 321,775,678 股,H 股 1,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3%;反对 215,800 股(其中:A
股 215,800 股,H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同意 1,57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509%;反对 215,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49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3,303,878 股(其中:A 股 321,775,878 股,H 股 1,528,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4%;反对 215,600 股(其中:A
股 215,600 股,H 股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同意 1,575,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620%;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3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
  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逐一列示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21,775,678 股 A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30%;反对 215,800 股 A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A 股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同意 47,200 股 A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468%;反对 215,800 股 A 股,占出席会
议的 A 股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0532%;弃权 0 股 A 股,占出席会
议的 A 股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A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321,775,878 股 A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330%;反对 215,600 股 A 股,占出席会议 A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A 股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同意 47,400 股 A 股,占出席会议的 A
股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228%;反对 215,600 股 A 股,占出席会
议的 A 股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772%;弃权 0 股 A 股,占出席会
议的 A 股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A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四、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取消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本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逐一列示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
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526,000 股 H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H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H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
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 1,526,000 股 H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H 股,占出席会议 H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 H 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徐辉律师、姚应晨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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