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书面议案决议公告》及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第七届董事会
书面议案决议公告》;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
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H 股持
有人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以下合称《股东大会通知》);
审议事项的通函;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
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
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
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
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
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浙江世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
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技术开发区 17 号大街 6 号办公大楼三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张世权主持。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
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情况汇总
项 代表有表 占有表决权 代表有表 占有表决权 代表有表 占有表决权
人 人 人
目 决权股份 股份总数比 决权股份 股份总数比 决权股份 股份总数比
数 数 数
数量 例(%) 数量 例(%) 数量 例(%)
A
股
H
股
合
计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情况汇总
项 代表有表 占 A 股有表 代表有表 占 A 股有表 代表有表 占 A 股有表
人 人 人
目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总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总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总
数 数 数
数量 数比例(%) 数量 数比例(%) 数量 数比例(%)
A
股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情况汇总
项目 代表有表决权股 占 H 股有表决权股 代表有表决权股 占 H 股有表决权股
人数 人数
份数量 份总数比例(%) 份数量 份总数比例(%)
H股 1 1,526,000 0.7039 1 1,526,000 0.703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
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接受浙江
世宝委托作为 H 股的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
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号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股份数 占比(%)
(股) (股) 量(股)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575,200 87.9509 215,800 12.0491 0 0.00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 323,303,878 99.9334 215,600 0.0666 0 0.0000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1,575,400 87.9620 215,600 12.0380 0 0.0000
上述议案中,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数 股份数量 占比
号 占比(%) 占比(%)
(股) 量(股) (股) (%)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7,200 17.9468 215,800 82.0532 0 0.00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 321,775,878 99.9330 215,600 0.0670 0 0.0000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47,400 18.0228 215,600 81.9772 0 0.0000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
议案名称 股份数量 股份数 占比 股份数量 占比
号 占比(%)
(股) 量(股) (%) (股) (%)
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
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
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的议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