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达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8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富达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充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其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应选董事、监事名额数的一倍。
第四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或更换时,股东所享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股份数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
事、监事名额数的乘积数。
第五条 公司股东可以将其享有的全部表决票数,集中投向董事、监事候选人中
的其中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其累计投票数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票数,投向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监事的名额数。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的多少和应选董事、监事
名额,决定当选董事、监事,并作出决议。
董事、监事当选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
(一)包括当选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包括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比例少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或者其成员构成不符合规定要求时;
(三)表决结果,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相同且符合法定当选票数,但依
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仅有一名应选董事、监事名额时。
进行前款第(三)项投票选举,其被选举人为该项所列人员。
第八条 经股东大会第二轮投票选举后,如继续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情形之一的,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或更换,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时间内,尽快召开该股东大会。
第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只对提交表决的董事、监事选举或更换事项发
表“同意”或“弃权”的意见。股东发表“反对”意见的,或其累计投票数超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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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享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的均视为废票;少投表决票的,其少投部分票数视为投票人
自愿放弃表决权利,但在计票时不计为“弃权”。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办法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采用的投票制度;
(二)当选董事、监事得“同意”和“弃权”票的绝对数;
(三)董事会、监事会或独立董事认为应当告知全体股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分开进行,且不得相互占用或串用各自应选名额,并分别单独计票。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与方式,差额或等额提名和选举,股东
投票权的征集等,悉依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为《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配套性规定,如有抵触,
以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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