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
Heilongjiang Tianfu Law Firm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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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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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致:黑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黑龙
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
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电子版和副本,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所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及相关口头证言均真实、
准确、完整,有关材料电子版、副本、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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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
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
决定于 2024 年 3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贵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
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
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在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川路 258 号公司 323 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曲柏龙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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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
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截止 2024 年 3 月 5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本总额为 444,444,445 股,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
的股东,共 9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371,212,55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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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83.5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 名,所持股份数计 274,199,15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1.70%,
通过网终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5 名,所持股份数计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和现场方式,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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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vote.sseinfo.com)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部
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
当场统计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两项议
案审议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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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及计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