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珠海中富 公告编号:2024-012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198 号南方
精典大厦 5 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仁硕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6 人,代
表股份 219,325,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7.0588%,出席股东均为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东。其中:
(1) 参 加 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4
人,代表股份 17,362,59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3504%。
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210,694,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645%;
反对 8,631,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同意 8,73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210,694,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645%;
反对 8,631,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55%;弃权 0,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同意 8,73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924%;
反对 8,631,5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7076%;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210,694,32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0645 %;
反对 8,631,5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935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同意 8,73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议;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