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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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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
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4年3月11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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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2月24日在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3
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河路198号南方精典大厦5楼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
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代表股份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
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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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
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
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210,694,328股同意,同意股数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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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弃权,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
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本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210,694,32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
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本议案通过。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210,694,32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弃权,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
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五、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
根据公司于2024年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
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公司独立董事徐小宁作为征集人,在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
表决权,该征集表决权事项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
经公司确认,在上述征集委托表决权期间内,未收到股东提交的授权委托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就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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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程序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3月11日出具。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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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
唐伟振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