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
予投资者稳定回报,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制定了《未
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利润分配政策
及方案制定或调整的决策或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资金成本和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
并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一)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
(四)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五)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六)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三、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一)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
况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24-2026 年)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并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
因素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变更
公司至少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
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公司发展所处阶段、预计重大投资及当期资金需
求,确定是否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
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所确
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未按规定实施股利分配的安排
公司当年盈利,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董事应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其他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
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