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 关于“岩土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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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4-018
债券代码:128037       债券简称:岩土转债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岩土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定的条件将“岩土转债”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84 号)核准,公司于 2018 年
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0366 亿元,期限 6 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
交易的通知》(深圳上【2018】163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 6.0366 亿元可转债自
券代码为“128037”,上市数量 603.66 万张。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
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岩土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 内,公
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即“岩土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08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规定,“岩土转债”将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开始停止交易,2024 年 3 月 12 日为
“岩土转债”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岩土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岩土转债”转换为 公司 A
股普通股,目前转股价格为 2.64 元/股。
《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并提交将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岩土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
为截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岩土转债”持有人。
  四、到期兑付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岩土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08 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4 年 3 月 18 日。
  五、兑付办法
  “岩土转债”的到期兑付资金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证 券机构
划入“岩土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可转债转股期结束前的第 3 个交易日)起,“岩土转
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4 年 3 月 18 日(可转债到期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岩土
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
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持有人(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企业债券 利息个
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 司将按
债券面值的 108%(含最后一期票面利率 2.00%)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
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的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税前)
                                           ,
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7.60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
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最终代扣代缴 政策,
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 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 减免上
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 务机关
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 纳,即
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08.0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
                              )、人 民币境
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
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
金额为 108.0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
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应
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1271947
  九、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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