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环保: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提前赎回惠城转债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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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惠城转债”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
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城环保”或“公司”)2022年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就惠
城环保本次不行使“惠城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一、“惠城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号)同意,公
司于2021年7月7日公开发行32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2,0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1年7
月26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惠城转债”,债券代码“12311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青岛惠城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 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
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2年1月13日至2027
年7月6日。
二、转股价格历次调整情况
股价格由17.11元/股调整为17.06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6月21日起生
效。
格由17.06元/股调整为15.9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7月24日起生效。
属期归属股份上市,“惠城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5.99元/股调整为15.93元/股,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3年8月29日起生效。
三、“惠城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募集说明书》中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的情况
  自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3月8日,公司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5.93元/股)的130%(含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惠城转债”的情况以及在未来6个月
内减持“惠城转债”的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本次“惠城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2023年9月9日至2024年3
月8日期间)不存在交易“惠城转债”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
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来6个月内减持“惠城转债”的计划。
若上述相关主体未来拟减持“惠城转债”,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五、审议程序
提前赎回“惠城转债”的议案》:考虑到“惠城转债”自2022年1月13日起开始
转股,转股时间相对较短,同时结合当前的市场情况及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出于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惠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利,不提前赎回“惠城转债”,且自2024年3月9日至2024年6月8日,如再次触发
“惠城转债”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2024年6
月8日后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惠城转债”再次触发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
届时董事会将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惠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德证券认为:惠城环保本次不行使“惠城转债”提前赎回权,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
  综上,中德证券对惠城环保不提前赎回“惠城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不提前赎回“惠城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    超            毛传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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