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博普: 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4-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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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董事三名,实际参加的独立董事三名。全体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鉴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水业集团”)拟为公
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同意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
保责任后三年内。
  鉴于控股股东长沙水业集团拟为公司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申请的不超过美元 1,725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
最高额保证签署之日始,直至主协议或及同业拆借下担保债务发生期间内提取使
用的所有融资中最晚到期应付的一笔融资的应付日(不因提前到期而调整)后的
三年止。同意公司向长沙水业集团就上述事项提供总额不超过美元 1,725 万元的
连带责任反担保,担保期间为长沙水业集团的保证期间及其履行担保责任后三年
内。
  公司向担保方长沙水业集团支付的担保费率为:流动贷款年担保费率为 1%,
其他类产品的年担保费率以产品费率的 50%为基准,按照具体项目风险程度在基
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30%-50%实施。
  本次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崔松鹤、宋东升、董秀成
                        二?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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