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市规则》)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横店集团东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
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十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一款所称的“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
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八)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
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将
所有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
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如有必要)等)报送深交所,
并披露相关公告。深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已连续任职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
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
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与 ESG、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
立董事应当在各委员会中任职,并且独立董事在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
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
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
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安排合理的时间,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并可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
前款规定和现场检查外,独立董事亦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应出席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交所认可的独立董
事后续培训。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至少应保存十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