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本制度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
增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进
一步推动法治国企建设,保障集团深化改革、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化医控股(集
团)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渝化医司
〔2022〕13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全资子企业、绝对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
下合并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
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
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
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
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党中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
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市国资委关于法治建设
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
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
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促进党委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成立法治建
设领导机构(总法律顾问应作为固定成员),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清单
式推动问题解决;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研究
制定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得到贯彻落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
度执行力;推动制定党委制度管理办法及年度建设计划,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
行监督,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
一大”等重大决策制度,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
问列席会议并听取其发表法律意见;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加强对党委制度、涉法
事项等决策前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做到未经审查不得提交决策,推动党委制度、
涉法事项等联审联签。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领导 班子知识结构,
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推动建立健全
法治工作队伍发展规划,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法治人才储备,加大法治工作
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人才队伍建
设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五)落实总法律顾问制度,督促建立健全集团及子企业总 法律顾问选聘、
委派、推荐、考核、交流机制;推动完善法律管 理组织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
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党委中心组开展法治学习,推动形
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第七条 董事长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
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
公司章程;
(二)促进将法治建设纳入集团和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
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为推进法治建设提
供保障、创造条件;
(四)定期听取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并将其纳入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带头依法依规决策,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
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法律意见;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加强对董事会决策的制度、
涉法事项等进行决策前合法合规性审查、决策后联审联签,应当做到未经审查不
得提交决策、未经联审联签不得签发实施。
(六)推动建立健全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关要求,落实总
法律顾问可由董事会聘任的相关规定,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
事务机构,促进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七)推动制定公司制度管理办法及年度建设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
问题,清单式推动问题解决。
(八)其他应由董事长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
(九)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由董事长承担的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相
关职责由执行董事履行。
第八条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
划,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经营活动有章可循;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
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营管理行为;
(四)推动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
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合规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
大决策、经济合同等决策前合法合规性审查、决策后联审联签要求,应当做到未
经审查不得提交决策、未经联审联签不得签发实施。
(五)完善法治工作队伍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
其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体员工法治意识,
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七)其他应由总经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
第三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专项检查与问责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际及国资监管意见等,
深入调查研究法治建设突出问题、剖析问题根源、强化源头治理,有针对性的研
究提出解决方案,提请党委会审议后,清单式推动问题解决,有关问题清单及解
决方案应当按年度工作要求层报上级企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
职内容,对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以将其纳入经营业
绩考核、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范围。
第十条 党委应当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
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党委可视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
职责有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约谈或督办,其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
报告整改措施。
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
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予
以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三条 企业应遵照本规定,制定相应基本制度。公司参股企业可参照本
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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