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股份: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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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成员至少两名,成员中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搜集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相关报告、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召集人)主持,主任(召集人)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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