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股份: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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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3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
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
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
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保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
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
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
价。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
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
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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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及
保存。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
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
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
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
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
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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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
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规定;
  (三)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
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
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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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
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
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
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
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
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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