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水利: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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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峡水利
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
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谢申丽、袁月(实习)律师出
席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 99 号升伟晶石
公元 11 栋 4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
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劵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
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
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3 月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
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43 人,代表股数 891,388,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数 98,208,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人,代表股份
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
现任人员。因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在对第 2 项议案进行表决时,本项议案的关联股
东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长电宜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三峡电能有限公
司、长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涪陵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实施了回
避。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对前述议案以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经统计,本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 877,623,0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88,7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
所持股份的 21.5834%;反对 13,757,999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
的 78.3762%;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4%。
   总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41,131,6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923,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3.5519%;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5%以下股
东所持股份的 0.0404%。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72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3,099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2361%;反对 653,6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
的 3.7234%;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4%。
   总表决结果:同意 890,727,4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6,893,099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
东所持股份的 96.2361%;反对 653,6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
的 3.7234%;弃权 7,1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4%。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二
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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